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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5年8月27日阅读:2794次

长沙市国土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8 查看次数: 文章来源:

 

CSCR-2014-14005

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14113

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4818

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长政发〔2014〕24号)文件的规定,现将《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权收入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市财政局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协(代)征缴机关,其它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征收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

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将划拨地、出让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给土地使用者的总价款,归口归集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按下列情形分解拨付:其中剥离返还的成本由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拨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的标定地价差和分成的土地增值由预算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市属企、事业改制单位的,其返还成本和分成收入返入市财政局和改制单位的“双控”账户。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省属及中央在长单位的,其返还成本和分成收入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其返还成本和分成收入返至市级财政性资金专户。

三、授权区国土资源分局征收的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代征代缴至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

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价格测算依据

(一)以标定地价作为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标定地价差、土地增值等的测算依据。

(二)以土地登记用途和基准地价作为土地收益金、土地租金的测算依据。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测算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为原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行标定地价扣除土地出让金。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为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行标定地价。

六、关于土地出让金、标定地价差和土地增值

土地出让金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条件测算的标定地价中,按规定比例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金占标定地价的比例为:商业占40%,住宅占35%,工业占25%,其他占30%。

标定地价差为现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时标定地价减去原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时标定地价。

土地增值为成交价与最低交易价之差。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或协议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原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时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补办出让手续的,按原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时标定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须缴纳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相应的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并转让且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按原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时标定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由申请办理修改土地利用条件的一方缴纳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相应的土地价款。

八、经营性出让地不转让但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相应的土地价款。

出让地挂牌转让但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按规定从土地增值中提取3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归属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

经营性出让地转让且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由申请办理修改土地利用条件的一方缴纳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相应的土地价款。

九、原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的划拨地或非经营性(含工业)出让地规划用途属于经营性用地、需要委托国土部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标定地价差在计提成交价15%的专项资金后,按8:2的比例分配,即80%归属市财政,2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从土地增值中提取3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将剩余的土地增值部分按6:4的比例分配,即市财政收取6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40%。国有统征地、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前期垫付了补偿性成本和开发成本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可按相关部门初步核算的成本或土地成本的计算值列入挂牌方案的起始价中。土地成交后,土地成本在上述列入挂牌方案起始价的成本额度内由市财政局按相关部门审定的金额据实返还。

十、土地收益金按下表执行。

                                   /平方米·

土地级别

商业

住宅

工业

8.0

7.0

2.5

6.0

5.0

1.5

5.0

5.0

5.0

1.0

4.0

4.0

1.0

4.0

3.0

1.0

Ⅵ(含Ⅵ-1、-2和-3)

3.0

3.0

0.5

注:1、商业、住宅按建筑面积征收,工业按土地面积征收;

2、二层以上(含二层)和地下层建筑面积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3、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暂不计征。

十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须进行整合开发的零星地块(含因城市规划调整,原规划路幅、绿化带等用地调整为土地出让面积使土地出让面积增加的情形),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由整合用地使用权人对零星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完成相关补偿后,按以下方式补缴土地价款:

(一)整合的零星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根据规划土地利用条件按全额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

(二)整合的零星地块,规划用途为科研、教育等非经营性用地或工业用地的,根据规划土地利用条件按标定地价补缴土地价款。

十二、县(市)依据《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长政发〔2014〕24号)和本规定制定相关的规定。

十三、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