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湘财综(2007)6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07〕2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或者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依法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价款的具体补缴比例,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
二、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补缴。
三、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不同容积率的地价之差全额缴纳,或者按该宗地现时市场价下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后的金额全额缴纳。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全额缴纳。
四、补缴的土地价款必须一次性缴纳,并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五、省直管国有土地中,非改革改制单位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土地所在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仍按照4:6的比例实行省与市或县市区分成,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六、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及其各直属单位(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和有关税费以后,作为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再划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属于省直管国有土地的,取得的土地收益直接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收益预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七、省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优惠政策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处置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政策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补缴的土地价款,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缴国库,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情况,安排用于企业改革成本等。
八、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按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形成的收入暂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时计提,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