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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答疑 | 涉及集体土地,法院裁定怎执行?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6日阅读:1216次

来信答疑 | 涉及集体土地,法院裁定怎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依据此规定,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如下情况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或者处理农村房屋时涉及集体土地的,未同国土资源部门协商或虽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执行?

土地权利受让人先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是国土部门先按人民法院裁定,将集体土地先过户给土地权利受让人,后由国土部门督促集体土地权利受让人履行征用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