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原国家国土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单独继承农村宅基地,但可以通过继承农村房屋并且因此继续使用这块农村宅基地。但个别学说认为,农村宅基地可以单独作为遗产由他人继承,不受限制。
农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其法定继承人,不存在违背旨在通过限定农村宅基地使用主体范围从而控制农村集体土地流失的立法精神的情形,且其实际效果与遗嘱继承相同,因而应该认定为有效。农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及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其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这很难实现通过限定农村宅基地使用主体范围从而控制农村集体土地流失的立法目的,事实上将为“小产权房”买卖等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且这种赠与的实际效果与遗嘱继承大不相同,因而应该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