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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调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行业公约的最低收费的通知(试行)修改稿

添加时间:2016年6月2日阅读:1355次

关于强调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行业公约的最低收费的通知(试行)修改稿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目前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收费价格全面放开。对执业收费全面放开后经过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全面调查。为保证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对客户服务质量不打折;维持生存;能继续创新发展等基本条件下维护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正当合法权益。          

   按照湖南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收费公约,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局2013年颁发的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按最低收费,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

1.房地产估价(‰)

  1.征收分户评估服务费可提高一个百分点;

  2.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近计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3.按上述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低于30%

  4.房地产估价批量评估收费不低于40%

  5.市州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上标准不低于40%

2.房地产经纪、咨询

   1.房地产咨询介绍委托、提供法律企业顾问、管理、工程和专业房地产咨询及参考价值的预测预报等活动,可根据服务收费,服务内容双方议价。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中介机构向租赁双方按成交租金标注,一次性收取一个月佣金。

   2.房屋经纪、居间代理收费。代理一手房、二手房、转让等经纪活动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3%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收取;

   3.抵押贷款代办收费。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协助客户办理银行(公积金)按揭手续、抵押登记、联系房地产评估及登记手续等服务内容议价,参考价为收费标准的3%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4.代理产权登记过户收费。受托方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询问登记过程,为委托方完成过户登记等,按每户1000元双方协商计收。

   5.各市州在接受房地产经纪委托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在以上条款不低于40%

二、要求做到以下五点:

   1.严格遵守执业道德、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履行服务质量、必须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执业,为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与委托方协商沟通,签订好《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范围、估价类型、估价报告出具及估价收费等内容;

   3.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应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需要其他延伸服务,委托方需要办理土地使用登记、装修、搬家等可以议价,在合同中载明服务收费;

   4.要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执业服务来挤兑同行;

   5.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的位置公示价目表,有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