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释义学习总结
《资产评估法》、释义学习总结
◎文章丨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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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一个知法、守好的评估专业人员。最近,小7我对《资产评估法》这8章55条是读了一遍又一遍,学习又学习,但心头仍存在不少疑惑。前几天听说“最权威”(好像广告法说不能有“最”之类的宣传语,不知是不是真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释义出版了,赶紧要来了一本瞧瞧。内容果然丰满,虽然现实很骨感,解答了不少疑问,总结如下,与大家分享学习。
1.评估立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一是贯彻改革精神,体现改革成果;二是求同存异,争取最大程度的共识;三是把立法重点放在规范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2.目前我国设置评估师专业类别都有哪些?
评估师是评估专业人员,但不是一般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师需通过全国统一评估师资格考试。
评估师的专业类别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目前国家设置的评估师专业类别有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分别接受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部门监督管理。今后,国家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评估师专业类别作出调整。也就是说哪个“师”不需要了可以取消,哪个“师”更有必要可以增设。
3.评估师能将证书挂靠在评估机构吗,会有什么后果?
这可能是好多挂证人的疑问,不断在脑海中浮现。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不能同时挂靠在多个评估机构执业。
实践中,有的评估专业人员挂靠在自己并不在其中执业的评估机构进行牟利,行业内称作“挂证 ”,这一问题的存在扰乱了评估行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使得不具备规定的评估师数量的一些机构也在开展业务,导致这一行业鱼龙混杂,专业性和诚信度降低,影响了其健康发展。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资产评估法明确规定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业,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业,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评估专业人员,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说得很好,关键是怎么落实。
4.哪些属于法定评估业务?一般评估专业人员能承办法定评估业务吗?
根据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业务分为自愿委托评估和法定评估业务。法定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等事项,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只有两个条件都具备,才属于法定评估业务。
目前已经有七部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拍卖法、政府采购法等,均已经规定了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抵押,股东出资,股票和债券发行,房地产交易等业务,必须要进行评估。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股权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规定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开采、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撤销等多种业务,必须要进行评估。
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一般评估专业人员不能承办法定评估业务,否则构成违法开展业务。
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土地类法定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土地估价师承办,评估报告由承办土地估价师签字,机构盖章出具。不能由不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其他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出具报告。
资讯交流群主他老人家说评估业务是评估行业发展的基石,法定评估业务是现阶段评估机构生存基础,确实是这样,让”法定“来得更猛烈些吧!
5.怎么看资产评估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评估人员规定之间关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正因为有这一规定,国务院没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的准入管理。考虑到资产评估法是评估行业的一般法,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包括房地产评估管理在内的有关房地产管理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对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
因此目前房地产估价师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基于此,房地产评估行业协会有如下理解:“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对象为房地产的所有评估业务,包括法定的和非法定的评估业务,都应当指定至少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6.评估机构设立有什么限制条件?
评估机构设立应当采用合伙和公司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均对评估师人数有要求。合伙形式的评估师应2名以上,公司形式的评估师应8名以上,另要求合伙人或股东三分之二人数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未受停业处罚的评估师。
这里的评估师数量,法律并未对其必须属于同一专业类别做出强制要求。尤其是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绝不能理解为成立一家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的矿业权评估师,或者成立一家土地估价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的土地估价师,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更不能做出类似规定。而是应当理解为有八名以上评估师(例如两名土地估价师、两名矿业权评估师、两名房地产估价师、两名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师)就可以设立同时进行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房地产估价、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的综合性评估机构。评估师资讯网友将其形象的称为“混八”。
很多评估师对于“混八”这个诠释都很纠结,抱怨不少,想当然的认为应该是各个专业类别都要满足有相应专业类别的八名评估师,认为这样门槛太低了。其实设立门槛低似乎对一些“挂证”人员的冲击大之外,暂时也说不出其它大的不利之处。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还有更低更可怕的一种评估机构设立方式。即两名以上满足条件的评估师和一名法人股东(如设立门槛低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成立的公司形式评估机构更为可怕。想想不久的将来大家都可能是BOSS是不是很开心呢?
7.评估机构经工商登记后为什么要及时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评估机构设立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从事经营活动。
备案是到评估机构所在地、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虽然向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是审批,是事后告知,但规定及时备案便于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是对新设立评估机构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及时纠正,因此法律要求评估机构登记设立后三十日内需向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是按照评估机构所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领域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向住建部门备案,综合性评估机构需分别向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未在本地本部门备案为由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
8.评估机构能对同一评估对象接受利益冲突双方委托评估吗?
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如果利益冲突双方在彼此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时就同一评估对象委托了同一评估机构,而评估机构又因利益驱动分别接受双方的委托。但照约定优先的原则,经利益冲突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同一评估机构,而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的,则不属于“分别接受委托”,不在禁止之列。
9.评估档案为什么要保存那么多年?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也就是一年,笔者学习后还是没想太明白,可能是为了增加评估机构成本和保留来日可能被调查的证据吧?问题是30年后这些资料,尤其是纸质的资料内容还能看得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