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3]42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各执收单位要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各单位要在适当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执收单位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国土资源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国土资源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收 费 标 准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执收单位 | 收费性质 | 资金用途 | 备 注 |
一 | 用地管理费 1.全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2.半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3、单包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顷及以上的 (2)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 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设项目 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 |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
元/每亩 元/每户 |
3%
4%
2%
2.5%
1.5%
2%
100
140 |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 | 行政性 | 用于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 |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构成。具体补偿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单独选址的,由用地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未签订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此费。 三、实行统一征地的,用地管理费按全包标准执行。 四、减免范围:1、列入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用地管理费;2、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利企业免收用地管理费,但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而使用土地的,或者这些单位为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征用土地的不在免收之列。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使用土地的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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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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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700元 | 城镇土地使用者 |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 行政性 | 用于城镇土地登记的费用开支 |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和土地证书工本费在城镇土地初始登记时一次性收取;属于土地出让、转让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动需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须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换发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在城镇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需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的,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后,不得再强制收取测量费。 三、减免范围: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减半征收。在变更登记中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四、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不得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村农民收取。 五、房改中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
(2)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宗
| 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10000元 | ||||||
(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宗
| 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 | ||||||
(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含 100平方米)以下的 | 每宗
| 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加收不得超过30元 | ||||||
三 | 土地闲置费 | 每平方米 |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计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 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征收 |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 行政性 | 用于闲置土地管理的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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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土地复垦费 |
| 由县(市)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而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个人 |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 行政性 | 用于土地复垦的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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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耕地开垦费 | 元/亩或元/m2 | 1.一等区域 水田:12000(18元/ m2) 旱地:8000(12元/ m2) 2.二等区域 水田:11000(16.5元/ m2) 旱地:7000(10.5元/ m2) 3.三等区域 水田:10000(15元/ m2) 旱地:6000(9元/ m2) 4.四等区域 水田:8000(12元/ m2) 旱地:5000(7.5元/ m2) |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 行政性 | 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费用开支 | 一、耕地指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本标准将水田、望天田归为水田,将水浇地归为旱地。 二、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水田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占用专用菜地的,按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占用望天田和非专业菜地的,按旱地征收标准征收;占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耕地的,执行邻近县(市)征收标准。 三、等级区域:一等:长沙市(含城区,下同)、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二等:益阳市、永州市、邵阳市、郴州市、娄底市、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望城县、醴陵市、株洲县、衡东县、祁东县、汩罗市、岳阳县、华容县、湘潭县、韶山市、湘乡市、衡山县、耒阳市、常宁市、衡南县、衡阳县、南岳区、君山区、临湘市、湘阴县、屈原区、津市市、安乡县、澧县、汉寿县、临澧县、桃源县、邵东县、桃江县、沅江市、祁阳县、鼎城区;三等:怀化市、张家界市、攸县、吉首市、武冈市、洞口县、宁远县、道县、蓝山县、临武县、宜章县、桂阳县、资兴市、永兴县、嘉禾县、双峰县、涟源市、溆浦县、洪江市、辰溪县、靖州县、东安县、冷水江市、新邵县、邵阳县、南县、大通湖区;四等:茶陵县、炎陵县、平江县、石门县、安化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桑植县、慈利县、新宁县、绥宁县、城步县、隆回县、沅陵县、麻阳县、芷江县、中方县、新晃县、会同县、通道县、双牌县、新田县、江华县、江永县、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四、计划补充但尚未实施及补充的耕地尚未验收的,先征后返。 |
六 | 测绘仪器检测费 |
| 见《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标准》 (见附件一) | 委托检测仪器的单位 | 测绘仪器 检测单位 | 事业性 | 用于测绘仪器检验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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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 |
| 见《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标准》 《测绘数字化产品收费标准》 (见附件二) |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 事业性 | 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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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 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 受检单位 | 测绘产品质监单位 | 事业性 | 用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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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采矿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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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登记的矿山 |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 行政性 | 用于矿产登记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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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矿山 | 每矿 | 500元 | |||||
| 中型矿山 | 每矿 | 300元 | |||||
| 小型矿山 | 每矿 | 200元 | |||||
十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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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评审单位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 事业性 | 用于评审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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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矿产地 | 每矿 | 3000元 | |||||
| 中型矿产地 | 每矿 | 5000元 | |||||
| 大型矿产地 | 每矿 | 7000元 | |||||
十一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采矿权人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性 | 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开支 | 补偿费率和开采回采系数按国务院[1994]150号令和省政府[1995]40号令执行。 |
十二 |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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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
十三 | 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 份/ 天 |
| 借阅者 |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 事业性 | 用于地质成果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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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 |
| 20元 | |||||
| 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 |
| 50元 | |||||
十四 | 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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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 | 行政性 | 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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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用地批准书 | 每证 | 8元 | 领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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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测绘工作证 | 每证 | 4元 | 测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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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测绘资格证 | 每证 | 18元 | 领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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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本3元,副本15元 |
| 4、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 | 每证 | 5元 | 领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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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 | 每证 | 100元 |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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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地质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 | 每证 | 50元 |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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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换发勘查许可证 | 每证 | 50元 |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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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 每证 | 100元 | 变更换发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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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土地证书工本费 | 每证 |
| 领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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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 |
| (1)普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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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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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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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制证书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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