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电话:0731-84141078
  • 传真:0731-84111302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红星·紫金国际17楼1701室

评估机构不改变,法院改变评估?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0日阅读:956次

评估机构不改变,法院改变评估?

 2017-08-03  

8月1日,江苏扬州法院联合扬州物价局正式发布关于运用批量估值技术化解涉案财产处置价格争议的意见,正式上线运行执行案件询价平台。

更多资讯,请关注公众号 评估师资讯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TkxOTA5OQ==&mid=2247486279&idx=1&sn=be8de9d000cc3bccf5b159da8c305f89&chksm=9ad31a53ada49345fc4c8b04b70d5db4df57407c2019805090a61601cbecaf4444cc9283fe59&mpshare=1&scene=22&srcid=0803XUb5yGD1MV3RSm8hZCAg#rd

推荐/投稿 z@imcpv.com

 


司法拍卖程序设置的目标是在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实现执行标的物价值的最大化,但因司法拍卖具有强制性、非自有性和利他性的特点,其在程序设定上对执行权行使主体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制。


针对司法评估机制存在一些问题,近两年来,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针对此正在进行着改革和探索。


1.扬州法院上线执行案件市场价格查询平台


8月1日,江苏扬州法院联合扬州物价局正式发布《关于运用批量估值技术化解涉案财产处置价格争议的意见》,执行案件询价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这意味着今后对涉案财产的价格评估,对于符合询价条件的,将不再委托第三方商业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交由系统自动完成。据悉,该执行案件询价平台由扬州市中级法院与扬州市物价局合作建立,目前可询价的主要包括市区住宅类用房,以后视需要将推广至工业、商业用房和机动车等。


 


2015年9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拍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要求根据案件执行的结果决定评估收费的高低以及是否收费,并由评估公司在勘验过程中负责调查质量瑕疵。


对于涉案财产的评估,无论拍卖标的物是否成交,评估师实际已经完成了相关评估工作。正是基于此,很多机构和评估人员认为“不成交不收费”显失公平,《规定》下发后,在评估机构中引起较大争议。


随后,作为评估机构娘家的当地行业协会先后发声,反映行业诉求。同时,评协和房学也发出相关通知,建议评估机构暂缓承接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在一些评估机构暂缓承接法院司法业务和商业评估“周期长、收费高”背景下。


2016年上半年开始,扬州市中级法院尝试与扬州市物价局合作,建成了执行案件市场价格水平查询网络平台,利用物价部门现有的价格数据库对该市商品住宅房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


据介绍,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该询价系统取得较好的成效。为此,扬州市法院决定和物价局合作,将该系统推广至全市各县区人民法院。


 


2.采用批量评估技术进行询价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已有先例


今年,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和广东顺德区人民法院,先后就联合当地税务部门启动标的物评估询价机制,即拍卖的标的物将不需要再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直接通过当地地方税务局的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给出涉案房产的到评估交易价格,并出具相应的价格证明,为标的物的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


3.批量评估在司法鉴定评估应用上仍有局限性


不可否认,随着批量评估技术应用,肯定还会有其他法院跟进。可以预见传统司法评估业务进一步萎缩。


采用价格评估系统进行询价,由系统对标的物自动进行评估,提高工作量,改变评估效率相对偏低现象。但从各地法院披露情况看,目前询价标的仍主要局限于当地住宅类用房。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标的物分布广泛、种类繁多,且权益复杂,批量自动评估均会因此而受到限制。


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发展,以深入各行各业,他对各行各业的影响不完全相同。自动估价、批量估价技术应用对房地产估价这一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对于一些标准化的住宅类用房、典型商铺和车辆等,被自动智能化替代只是时间问题。当然,正如我们上面所说,司法标的物类型复杂,多样。除了住宅类用房外,还有不少非标标的物,如在建工程,特殊类用房以及企业股权、无形资产等均需依赖于专业评估人员,才可以胜任发现其价值。不动产类物业权益状况多样,即使是标准化住宅类物业,也会由于权益状况不同,对其价值也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在自动估价过程中也难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