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3日阅读:1652次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7〕151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规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下同),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二、本通知施行后办理的本市个人家庭户和集体户个人,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限购1套商品住房。
三、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四、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
五、限购区域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暂不含浏阳市、宁乡市)范围。
六、本通知自2017年9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