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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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评估收费行为,促进土地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 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许可(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34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依法成立并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土地评估机构。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提供土地估价及相关服务,建议按照本意见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土地估价及相关服务,可参照本意见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土地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相关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土地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或相关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指导价标准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相结合的评估收费(见附件)。土地评估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评估业务类型和技术要求在建议的浮动幅度内进行议价并确定收费。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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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等争议纠纷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估价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估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估价程序,确保评估质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评估机构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投诉。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须按照服务协议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对土地评估机构之间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出具不真实报告的行为,协会将按照《湖南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同时在协会资信评级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二○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湘土协发〔2015〕3 号发布的《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意见由湖南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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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价标准
序号 |
| 土地评估值 | 基准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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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00 万元及以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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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 | 万元以上-500 万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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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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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0 | 万元以上-5000 万元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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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 | 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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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1 亿元以上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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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土地评估收费实行分段累进制计算,收费低于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
2、计费基数:以宗地为单位、按宗地评估值作为计费基数。
3、涉及证券相关业务或外国、港澳台地区事务所合作办理业务的收费,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涉及司法评估的,按有关规定收费。
4、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人要求,先出具预评估报告的,委托人根据项目大小及工作难度支付 20%-30%的预评估费,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再付清剩余评估费。
5、收费标准可在 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但对公益性项目、特困企业、国企改制、企业破产的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可下浮 50%。
6、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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