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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添加时间:2015年5月30日阅读:1010次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1984年9月8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第一章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特制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详查。

第一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任务和目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任务是,分县查清全国各种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进行农业区划、规划、因地制宜地指导农业生产,建立土地统计、登记制度,全面管理土地等项工作服务。

第二条  调查单位调查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部队,侨务和司法部门所属各场)的调查工作,也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农区以村(大队)、农林牧渔场以分场(),林区和牧区以乡统计各类土地面积。

第三条  调查条件开展调查工作的地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基础图件,即农区需有11万、重点林区125万、一般林区15万、牧区15万或110万地形图,以至相应比例尺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

第四条  调查步骤调查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1)调查的准备工作;(2)外业调绘;(3)航片转绘;(4)土地面积量算;(5)编制土地利用现状图;(6)编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7)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8)成果资料上交归档。

第五条  调查工作成果

1.县、乡、村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

3.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说明书;

4.县、乡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调查工作的野外记录、调绘航片、计算数据、图件等原始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六条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对本规程的未尽事宜颁发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程解释权限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颁发单位。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第八条  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它只反映土地利用现状,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第九条  分类系统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8类,二级分46类。各地根据需要可进行三、四级分类,但不能打乱全国统一的编码顺序及其代表的地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其含义见表1。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 及 含 义

 

                                                               表1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名称

 

 

名称

1

 

 

 

 

 

 

 

 

 

 

 

 

 

 

 

2

 

 

 

 

 

 

 

 

 

 

3

耕 

 

 

 

 

 

 

 

 

 

 

 

 

 

 

 

园 

 

 

 

 

 

 

 

 

 

 

林 

 

 

 

 

 

11

 

 

12

 

 

13

 

14

 

15

 

 

 

 

21

22

23

24

25

 

 

 

 

 

31

32

33

34

 

 

 

 

 

 

 

灌溉水田

 

 

望天田

 

 

水浇地

 

旱 

 

菜 

 

 

 

 

果 

桑 

茶 

橡胶园

其它园地

 

 

 

 

 

有林地

灌木林

疏林地

未成林

造林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1.0,北方宽<20的沟、渠、路、田埂。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种植果树的园地。

种植桑树的园地。

种植茶树的园地。

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树木郁闭度>30%的天然、人工林。

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

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

般指造林后不满35

                                                                续上表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名称

 

 

名称

 

 

 

4

 

 

 

 

 

 

 

5

 

 

 

 

 

 

 

 

 

 

 

 

 

 

 

6

 

 

 

牧草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交通用地

 

 

 

 

 

 

 

 

 

 

 

35

36

 

 

41

 

 

42

 

43

 

 

 

 

51

 

52

 

53

 

 

 

54

 

55

 

 

 

61

 

62

 

63

 

64

65

 

 

迹 

苗 

 

 

天然草地

 

 

改良草地

 

人工草地

 

 

 

 

城 

 

农 

居民点

独立工矿用 地

 

 

盐 

 

特殊用地

 

 

 

铁 

 

公 

 

农村道路

 

民用机场

港口

码头

 

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市、镇建制的居民点,不包括市、镇范围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镇以下的居民点用地。

 

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取土坑及护路林。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和护路林。

指农村南方宽≥1,北方宽≥2的道路。

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专供客、货运船泊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续上表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        

 

 

 名称

 

 

名称

7

 

 

 

 

 

 

 

 

 

 

 

 

 

 

 

 

 

 

 

 

 

 

 

8

水 

 

 

 

 

 

 

 

 

 

 

 

 

 

 

 

 

 

 

 

 

 

 

 

未利用

土 地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水库水面

 

坑塘水面

 

苇 

滩 

 

 

 

 

沟 

 

 

水 

建筑物

 

冰川及永久积雪

 

 

荒草地

 

盐碱地

沼泽地

沙 

 

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

田 

 

其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蓄水量<10万立方米常水位岸线以下的蓄水面积。

生长芦苇的土地,包括滩涂上的苇地。

包括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

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面积。常水位线一般按地形图,不另行调绘。

人工修建,用于排灌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指南方宽≥1、北方宽≥2的沟渠。

人工修建,用于除害兴利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

筑物。

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目前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树木郁闭度<10%,表层为土质,生长杂草,不包括盐碱地、沼泽地和裸土地。

   表层盐碱聚集,只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

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包括沙漠,不包括水系中的沙滩。

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表层为岩石或石砾,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1米,北方宽≥2米的地坎或堤坝。

指其它未利用土地,包括高寒荒漠、苔原等。

 

第十一条  耕地坡度分级

利用地形图资料量算统计不同坡度分级的耕地面积。详见表2。

 

 

 

耕地坡度分级   亩 (0.0)

                                                                  表2

 地 面 倾 角

 坡 度 值

 平 

  梯 

  坡 

<2º

<0.035

 

 

 

2--6º

0.035—0.105

 

 

 

6—15º

0.105—0.268

 

 

 

15—25º

0.268—0.466

 

 

 

>25º

>0.466

 

 

 

 

注:坡度及坡度值上含下不含

                                                           

第三章  调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调查任务书

凡具备开展调查条件的县,应由县主管调查部门组织编写调查任务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查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

.本县的基本情况;

.调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

.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

.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组织调查专业队

调查任务书批准后,调查县应组建专业队,确定队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队下设作业组,作业组设检查员。

第十三条  进行技术培训和试点

正式调查工作开展之前,进行技术培训与试点工作,以使全体专业队员熟悉技术规程,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收集资料

1.按本规程第3条要求收集近期地形图、相应的航摄象片或影象平面图等。

2.与调查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

3.社会经济资料,如人口、劳力,各种用地的统计数据、生产和经济状况等。

4.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调查使用。

第十五条  准备仪器和工具

包括测绘仪器,量算、计算工具,各种手簿、文具,生活、交通和劳保用品等。

 

第四章  外业调绘

 

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

1.调绘宜采用影象平面图,也可采用航摄象片或新测制的地形图。

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符合规程图例。

3.测绘面积线不得有漏调和重叠,一般应选在航向重叠或旁向重叠的中部,平原地区航向重叠度达60%以上时,可隔片调绘。

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应不大于03毫米,困难地区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0毫米。

第十七条  内业准备

在熟悉调查区图件资料的基础上,做航片接片图,准备航高、焦距等数据,预求航片平均比例尺,进行室内预判,确定外业的工作路线与方法。

第十八条  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

1.境界包括国界及各种行政区划界线。土地权属界包括村(大队)、农、林、牧、渔场界、居民地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土地所有权界和使用权界。

    2.国界以调查区所使用的地形图为准。

3.调查区的省、地、县、区、乡等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的土地权属界线(包括插花地和飞地),无论是同期调查,还是不同期调查,均应由相邻单位共同签署确认。若以线状地物为界,应明确线状地物的归属关系,标明注记。

4.边界有争议时,按双方协商一致的界线进行调绘,若双方意见不一致,由上级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

第十九条  地类调绘

1.按本规程第二章第9条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表进行地类调绘。

2.以实线表示地类界线,按图例标出地类符号。当地类界与线状地物或境界线重合时,可省略不绘。

3.地形图上最小图斑面积:耕地、园地为60平方毫米,林地、草地为150平方毫米,居民地为40平方毫米,相应于航片上最小调绘图斑的面积,应根据航片的平均比例尺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线状地物调绘

1.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林带、固定的沟、渠、路等。当其宽度北方大于等于2.0,南方大于等于10时,应予调绘并实地段丈量宽度,丈量精确到01

2.宽度变化较大的线状地物,应分段丈量。

3.较大河流不须外业调绘,可直接在地形图上量算。

4.线状地物按本规程图式表示。

第二十一条  补测地物

1.实际地物有变化时应进行补测,一般调绘在影象平面图上;当使用航摄象片时,还应转绘到地形图上,也可直接补测到地形图上。

2.补测地物点对四周明显地物点位置的中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得超过图上0.8毫米,山地不得超过12毫米。

3.一般采用单张航摄象片测图或平板仪测图的方法补测。根据仪器和技术条件等因素,也可采用截距法、距离交会法、直角或极座标法等,但必须满足上述精度要求。

4.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边线;不依比例尺(或半依比例尺)标绘的地物,需测定地物的中心点(线)位置。

第二十二条  调绘整饰

1.外业调绘和补测地物,须符合本章第16条要求,调绘和补测后要及时着墨整饰。

2.利用航片进行外业调绘的,除按精度要求逐片整饰外,还应注意各片的接边衔接。

    3.利用地形图进行外业调绘,经整饰后即为工作底图。

第二十三条 填写外业手簿

1.外业调查内容应记入调查手簿,并辅以必要的附图。

2.记载小于最小调绘图斑的地类实际面积。

3.记载线状地物实测数据及归属说明。

4.记载土地利用状况。

上述内容记载必须字体正规、字迹清晰,不准涂改、就字改字、擦刮和重抄。记载格式如表3

 

土地利用现状外业调查记载表

                                                                       表3

 

 

 

编号

 

 

名称

 

 

符号

 

 

 

 

 

临时图斑号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线状地物

零星地类

 

 

 

     备 

 

 

实宽︵

长度︵

面积

 

 

 

 

 

 

面积

 

 

 

 

 

 

 

 

 

 

 

 

 

 

线状地物的宽度变化大时应分段实地丈量:其长度在地形图或影象平面图上量取。

零星地类记载小于地形图上最小图斑面积的各种地类。

土地利用现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如作物种植状况,耕作制度、灌溉方式、植被、地貌等。

 

 

 

第五章  航片转绘

 

第二十四条  精度要求

.用航片做外业调绘,须将调绘内容转绘到地形图上,以消除航片的倾斜误差和投影误差,并归划为统一地形图比例尺。

.转绘对点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05毫米,最大不超过08毫米。转绘点位对地形图上明显地物点误差不得大于表4规定的中误差值。

.相邻航片、图幅、高程带间的接边误差,一般不大于表4中的最大误差。

.当投影差大于图上05毫米时,应进行分带转绘,其带距按公式(1)计算。

h=0.001  fM/r …………………(1)

式中:△h——带距(米),

f——航摄仪焦距(毫米),

M——地形图比例尺分母,

r——象主点至最远纠正点的距离(毫米)。

不同地形转绘点位允许误差

表4

 

地形类别

    

 航片内相对高差(米)

 

 中误差

(毫米)

 

 最大误差

  (毫米)

  1:1

1:2.5

1:5

 

  平      

 

  丘      

 

  山      

 

<15

 

 15--100

 

>100

 

<35

 

35--100

 

>100

 

<70

 

70--300

 

>300

 

  0.75

 

  1.00

 

  1.50

 

1.50

 

2.00

 

3.00

 

第二十五条  转绘方法

转绘方法因地形而异。

1.平原区:相似形和中心辐射线格网法、距离交会法和转绘仪法。

2.丘陵区:单个投影仪法、辐射格网法、单辐射分带转绘和平行尺法。

3.山区:单个投影仪法、辐射交会法,单辐射分带转绘法和自然格网法。

 

第六章  土地面积量算

 

第二十六条 基本步骤

1.从高斯投影图幅面积表中查取地形图幅的理论面积,做为面积量算的控制。

2.量算图幅内各乡()的土地面积,当各乡()的量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间的误差小于允许值时(见第28),以图幅理论面积为一级控制,对各乡()的量算面积进行比例平差,得分区控制面积。

3.当图幅内乡()数少,图斑多时,可利用地物界线分片量算面积,按上述程序对各片的量算面积进行比例平差。

4.量算图幅内各乡()的地类图斑面积,当图斑量算面积之和与分区控制面积间的误差小于允许值时,以分区控制面积为二级控制,对乡()内的图斑量算面积进行比例平差。

第二十七条  图幅内相邻县的面积量算相邻县的面积量算(包括飞地),必须在共同签署确认的边界图件上进行。各县应采取协商办法(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先调查的县提供各县平差后的面积,做为相邻各县面积量算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  量算精度

1.分区面积量算允许误差(一级控制)按公式(2)计算。

F<±0.0025P1………………………(2)

式中:F1——与图幅理论面积允许误差()

P1——图幅理论面积()

2.地类面积量算允许误差(二级控制),因量算方法的不同,分别按公式(3)(4)(5)计算

求积仪法:

F2≤±.08M/10000 15P2    (3)

图解法:

F3≤±.06M/10000 15P2   (4)

方格法、网点板法、平行线法:

F4≤±0.1M/10000 15P2    (5)

式中:F2、F3、F4——不同量算方法与分区控制面积允许误差(亩)

M——地形图比例尺的分母

P2——分区控制面积(亩)

.求积仪量算面积,同一图斑两次求积仪分划数的允许误差不超过表5规定。

求积仪量算面积允许误差

                                                                     表5

求积仪分化数

    允  许  误  差

       备    

<200

   

200---2000

 

>2000

          2

         

3

         

4

亦适用于重复绕圈的累计分划值

 

        同      

 

        同      

 

.其它方法量算面积,同一图斑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与其面积之比应小于表6规定。

其它方法量算面积允许误差

                                                                       表6

图上面积

(平方毫米)

 

     允  许  误  差

 

      备   

<100

 

100—400

 

4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5000

         1/30

 

         1/50

 

         1/100

  

         1/150

 

         1/200

 

         1/250

   

 

    图上面积甚小的图斑,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量算方法

.以求积仪法、方格法、网点板(点距10毫米)法、图解法等为主。

.采用任何方法均需量算二次,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用其平均值。

.用求积仪量算面积,需选用质量合格并经过校正的仪器。量算分区控制面积时,应变换极位。图上面积小于100平方毫米,或呈狭长图形时,应用图解法或方格法。

.方格法量算面积,需变换方向,估读到01平方毫米。亦可透绘在方格纸上计算面积。

5.图解法以三角形计算面积时,应变换底和高的位置。

第三十条  线状地物面积量算

1.线状地物一般按距形计算面积,宽度用外业实测值,长度在工作底图上量取。

2.线状地物的图上宽度大于等于50毫米时,按图斑编号,单独量算面积,参加平差;图上宽度小于50毫米者,不做单独图斑处理,将其面积归入相邻地类图斑量算。

    3.由于线状地物的归属原因,以其中心线做图斑界线量算时,则应从两侧的图斑中扣除线状地物的相应面积。

第三十一条 量算记录与统计

1.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一律使用”亩”,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后数字按四舍五入处理。

2.面积量算数据直接填入规定表格,不许涂改。错字用水平线划掉,在其上方或旁边重记,并注明原因。

3.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等需认真核算,准确无误。

 

第七章  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内容及比例尺

1.以分幅工作底图为基础,根据不同比例尺的综合要求,分别编制县、乡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2.比例尺根据辖区面积大小、形状、地类复杂程度和便于使用等因素确定。一般乡一级可用11万—125万,县级用125万—15万。如辖区面积过大,可适当缩小比例尺。

3.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表现各种地类分布状况,对其它内容进行适当综合。图中应包括境界线、地类界及符号、现状地物等。等高线的表示,丘陵山区用同比例尺地形图上的计曲线,平原区适当注记高程点。此外还应有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针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编制。编制程序一般为(1)展绘数学基础;(2)拼贴编绘底图;(3)编绘地图;(4)清绘;(5)照相晒兰;(6)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上色。

第三十四条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由县调查专业队负责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1.调查地区的自然、经济与社会概况;

2.调查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组成、日程安排、经费、资料、技术、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

3.调查成果及质量;

4.土地利用经验与问题,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其它调查成果。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严格检查制度

为保证调查成果质量,每道工序都要进行认真检查,采取自检互检相结合,建立作业小组和检查员检查制度,把差错消灭在第一线。工序检查合格后,检查员签字,工作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分别情况予以补课或返工。

第三十六条 验收标准与步骤

1.检查验收以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为准。凡按规程调查,作业项目达到规定精度要求的即为合格。

2.县调查专业队写出成果检查说明,连同调查成果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县提交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质量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3.县调查专业队应积极配合省级验收部门的工作,提供工作条件。

4.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对各省的调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  检查验收内容

1.外业调绘和补测地物一般检查总图幅(航片)数的10%,最少为5%。重点检查(1)各种界线;(2)地类界线及符号;(3)线状地物;(4)新增地物补测;(5)图幅(航片)接边;(6)外业手簿等。

2.转绘重点检查转绘方法,用同样的转绘方法,每县至少抽查50个转绘点,其误差的限差不得大于表4中误差的2倍。

3.面积量算每县至少抽查100个图斑和100条线状地物,重点查(1)控制面积及平差;(2)量算精度;(3)量算记录及统计汇总表。

4.以上各项80%以上符合规程要求时,应评为合格。

5.土地利用现状图重点检查编制方法与成图质量。

6.检查验收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内容。

第三十八条  检查验收报告

1.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省级检查验收部门应填写验收报告,写出签定。

2.调查成果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的县,省级验收部门,在阐明成果存在问题后,应提出需要补课、部分返工或全部返工的具体意见。


全国区划委员会专业组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全国区划委员会专业组关于印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1987年2月21日
,全国区划委员会专业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一九八四年九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经两年多来的实践,各地普遍反映基本适合我国情况。但也有些条文内容不够明确和具体;还有个别地类含义、标准需加以补充说明。为此,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在听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各地都应严格遵守,在不违反全国技术规程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需要,作补充规定,并报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专业组备案。由各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牵头单位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与全国技术规程不一致的,应立即纠正。

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第九条 分类系统
(一)第6页表一中的水浇地:原含义“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系指有固定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保浇一水以上的耕地均为水浇地。
(二)第9页续表一中的特殊用地:系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公墓、陵园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用地按土地类型分别归入规程中的相应地类。
(三)第12页续表一中的裸岩、石砾地:原含义“……其覆盖面积>50%的土地。”现改为“……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二、第18条 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

(一)境界系指国界及各级行政区划界。权属界系指村(大队)、农、林、牧、渔场,居民地以外的厂矿、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
(二)国界以国家标准划法为准。
(三)收集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图件等资料。
(四)调查人员与相邻双方委派指界人员必须同时到现场指界及标绘,双方同指一界,为无争议界线;如双方所指界线不同,则两界之间的土地为争议土地,各方自认的界线同时在图上标清。
(五)权属界线的外业调绘。在调查底图(航片或地形图)上要标清权属界线拐点的位置。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必须标明其归属。在底图上无法标清的权属界线必须绘制草图,并加文字说明。
(六)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外业调查界线位置明确,没有争议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1)附图:标清各权属界线拐点及界线位置;(2)文字说明: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3)各方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三份。
(七)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有争议的权属界线,要填写土地争议原由书。原由书内容:(1)附图:标清各方自认的界线拐点及界线;(2)文字说明:说明拐点及权属界线的真实位置,争议理由及提供的凭证;(3)签字盖章。原由书一式三份。
(八)争议土地界线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处理,处理后填写权属界线协议书。县级人民政府处理无效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做技术处理,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不作权属界线的依据。
(九)铁路、公路、水利、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效力权属界线证明文件的,应按文件确定的界线量算面积。
(十)各级按权属单位和行政区划进行汇总各类土地面积。
(十一)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土地权属界线图与工作底图同比例尺,其主要内容:
1.土地权属界线,包括作为权属界线(含争议界线)的线状地物和具有方位意义的主要线状地物。

2.权属界线(包括争议界线)的拐点。在其准确的位置上刺直径为0.1毫米的圆点,并用半径为1毫米的圆圈表示:(图上面积小于1平方厘米的单位除外)。界线用0.2毫米宽的实线标绘(争议界用宽0.2毫米长1.5毫米间隔0.5毫米的虚线)。拐点和界线的真实位置难以描绘者应用文字注明。
3.权属单位全称,乡、县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所在位置和名称。
4.行政区境界。
(十二)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中要写明权属界线调查的情况,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三、第19条 地类调绘3中,补充规定:其他地类上图面积为15平方毫米。
四、第28条 量算精度表6中,把<100平方毫米划分成两档,即:<50平方毫米允许误差1/20 50—100平方毫米 允许误差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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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37条 检查验收内容2中,把“……不得大于表4中误差的√2倍。”改为“……不得大于表4的中误差√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