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房产过户详解
划拨土地房产过户详解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是计划经济的特定产物,绝大部分掌握在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者手中,并与房屋产权紧密结合,形成了房地产,从而游离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与控制,隐形变相交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
准予转让的条件及其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
即:(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房屋产权的转让,必须同样要经过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体制的转换,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转让。
在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时,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程序(方案)
方案一:要如何申请房产过户,怎样才可以获得批准的问题?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方案二: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需提交证件和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经公证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
6、其他必要材料。
1事项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审批(12759)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国土局分中心总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总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土地供应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土地供应处承办人员审查土地权属有无争议、界址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并根据许可标准和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处长,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交受理人员。
(2)土地供应处处长按照许可标准和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根据有关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局长;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局长根据有关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市政府决定
(六)土地供应处处初审人员与申请人签订合同
(七)核费
1、岗位责任人:财务处核费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核算申请人应缴纳费用,通知申请人缴纳。
3、时限:即时
(八)登记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地籍测绘处办理土地登记,经局领导批准后登记发证。(说明:土地登记与本许可本不在同一流程中办理,即申请人在许可获批后再重新申请土地登记。我局为方便当事人,将两事项合并办理,所以土地登记时限不算本许可时限中)
(九)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国土局分中心总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送达资料给申请人;
(3)公示。
3、时限:即时